
2025年3月,苏州做建材生意的陈老板找到金鼎时,自己都不抱什么希望。
“2017年的一笔账,8年了,对方公司早注销了,人也找不到了,就剩这张送货单。”他从钱包夹层里掏出一张泛黄的纸,边角已经磨损,字迹也有些模糊。
那是一笔8万7千元的货款,欠款方是上海一家装饰公司。2017年供货后,对方以“工程质量有问题”为由拒付,后来电话停机,公司注销,人去楼空。陈老板去过上海两次,连人都没找到。陈总多次无奈的抹着眼角的眼泪。

金鼎接案后,第一句话是:“我们先查,查不到不收钱。”
金鼎调查团队调取了那家装饰公司的工商注销档案。档案显示,公司注销时提交了《清算报告》,报告中明确写着:“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,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。”

“这句话有问题。”金鼎法务敏锐地发现——陈老板的8万7千元根本没有清偿,清算报告涉嫌虚假陈述。
根据《公司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,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。
通过工商档案,金鼎查到了该公司两名股东的姓名和身份证号。进一步调查发现,其中一名股东张某,仍在上海从事装饰行业,经营着一家新的装修公司。
“人找到了,而且还在干老本行。”金鼎调查员说。

金鼎没有直接上门催收,而是先以客户身份联系张某的新公司,咨询装修业务。电话中确认了张某就是当年的那位股东。
三天后,一封律师函寄到了张某的新公司。函中明确指出:作为原公司股东,其在注销时未清偿真实债务,依法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随函附上了当年的送货单复印件和工商档案摘录。
律师函发出第三天,张某主动打来电话。
“那都是8年前的事了,你们还翻出来?”张某语气中带着不满,但更多的是意外。
金鼎谈判专员没有纠缠过去,而是直接切入:“张总,8万7不是大数目,但这事拖着对您现在的生意没好处。我们查过了,您新公司经营得不错,何必因为这点事影响信誉?”
张某沉默了一会:“我现在手头也紧……”
“可以分期,但今天必须有个态度。”
经过三轮沟通,双方达成协议:张某当场支付4万,剩余4万7分三个月付清,并由金鼎起草《还款协议书》,明确违约责任。
从接案到第一笔款项到账,正好45天。
陈老板收到银行短信时,专门给金鼎打了个电话:“我本来以为这笔钱早就烂了,没想到还能要回来。你们是怎么做到的?”
金鼎专员笑了笑:“账死了,人没死;公司注销了,股东还在。只要还有一丝线索,我们就愿意帮您试一试。”

【案件启示】
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消失,股东可能仍需承担责任
工商档案是追债的重要线索来源
账龄再长,只要找到责任主体,就有希望
专业讨债公司的价值,就是在“没希望”的地方找到希望